狗抓兔子开设场算违法吗?
违法,而且属于违法行为中的“严重违法行为”(与刑法定性相比,属于程度较严重的行政违法)。 依据2009年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“任何人不得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制品。” 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核发证照,从事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机构以及个人,由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,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。”
依据上述条款,如果题主所描述的情况属实的话,那么狗主人已经涉嫌非法收购、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物种及制品了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 根据题目描述,这显然不是一起普通的犬伤案例,而是一起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治安案件,故本案的处理原则应当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办理治安案件时,需要传唤当事人的,经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家属,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。”据此,警方有权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传唤的强制措施。
同时,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三、四款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…(三)偷开他人的机动车的;(四)伪造、变造、倒卖车票、船票、飞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、凭证的…” 由此,即使最终认定狗主人确实非法收购了野兔,其也将因构成违法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我们从狗抓兔子的目的这个角度上讲,如果是为了娱乐而开设的,比如开个门市房,专门抓兔子用的,则涉嫌开设赌场罪,而如果纯粹是自己玩,则不违法。
开设赌场罪是指组织、经营和管理一定规模的赌博场所的犯罪行为。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条件,主要是指:
1、具有针对未成年人、学生等开设赌场的情形。未成年人、学生是正在成长发育的特殊群体,尚不具备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,容易受外界不良现象的干扰和侵蚀,为了保护未成年人、学生的身心健康,禁止未成年人、学生进入营业性舞厅、酒吧、网吧等娱乐场所。某些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,竟然针对缺乏自制力未成年人和学生开设赌场,教唆、吸引未成年人和学生参赌,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和学生的身心健康,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,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。
2、因为开设赌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,再次开设赌场的。这说明行为人不思悔改,继续实施开设赌场行为,继续危害社会。
3、赌场内发生的组织集体赌博以及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,造成很坏影响的。
4、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,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,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,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,情节严重的。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三种: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。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。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。行为人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,只要在客观上具备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就构成开设赌场罪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5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,如多次过境携带大笔赌资,多次引诱、招揽国外(境外)人员带入赌场参赌,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