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为什么要查狗?
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:个人养犬的,在禁止养犬的住宅区内饲养犬只或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,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,对单位养犬的,并处5000元罚款,对个人养犬的,并处1000元罚款。
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规定。
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,每户限养一只。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、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、交易、竞技、表演活动。除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外,一般限养小型犬的体重不得超过5公斤、犬体长不得超过35厘米。
本规定所称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;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犬只能在一般管理区饲养,犬只生育幼犬的,养犬个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、送交犬类留检所或者赠与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。
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挂犬牌、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,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年度登记注册证,并应当及时到犬类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免疫。